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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政规字[2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以及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

  第十二条修改为:“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依法责令缴费人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的通知(宁政发〔2003〕260号)

  第一点第(二)项修改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并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42号)

  第五点第(四)项修改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不服从管理,强行进入禁航水域的挂桨机运输船舶,各地方海事处要监督其驶出禁航水域,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不得只罚不纠或者以罚代纠。”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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