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水建〔2011〕2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
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明发〔2011〕17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安委〔2011〕6号),经研究,决定于5月至6月在全省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1〕107号)要求,围绕我省水利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法监管和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进步、标准化建设和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水利行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各类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持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利旅游等。
重点内容:水利行业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水利重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水利行业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不执行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的;
2、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
3、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停产整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5、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