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1 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医疗防疫组等重点监测流感病毒病原学变异和疾病临床严重性变化,开展住院病例、重症、死亡病例检测和人群免疫水平调查。
5.4.2.2 医疗救治。医疗防疫组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实行病例分类诊治与管理,加强重症病例救治。
5.4.2.3 社会措施。社会治安组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将疫情防控列入各部门的重点工作,开展积极有效的社会动员,全面落实社会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市民政局、卫生局、红十字会等指导各地加强志愿者培训,鼓励和组织志愿者参与防控工作。
5.5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和防控实际,乌鲁木齐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研判,适时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评估
大流行流感病毒活动恢复到季节型流感水平,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建议,乌鲁木齐市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进入恢复评估阶段。
6.1 总结和评估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流感大流行应对的总结和自评工作。乌鲁木齐市应急指挥机构可邀请专业机构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有关工作进行独立评估。
6.2 终止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和乌鲁木齐市应急指挥机构建议,适时终止乌鲁木齐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6.3 恢复社会基本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关计划和工作方案,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卫生等有关部门评估流感大流行带来的社会心理与社会关系影响,根据需要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和社会工作服务。
6.4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7、附则
7.1 市卫生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预案实施评估效果,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