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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完善高等学校学生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将高等学校对学生食堂的投入由分散核算改为集中统一核算、由"暗补"改为"明补"。学生食堂的各项收入纳入高等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生食堂售出饭菜不得收取现金,一律通过售饭卡方式结算。
  四、建立与物价波动挂钩的价格联动机制
  (一)建立高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各高等学校要统筹学费收入、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注册在校生数,以不低于年学费2%比例安排资金,设立高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市场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抑制饭菜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
  (二)建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与成本联动机制。制定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饭菜成本结构及核算指导标准,进一步完善学生食堂成本核算制度,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根据实际成本变动情况适度浮动,逐步形成价格与成本联动机制。学生食堂成本上涨幅度过大时,学校应当首先采取包括启动价格平抑基金等多种措施,确保饭菜价格基本稳定;成本上涨幅度超过学校调控能力时,学校可按照滞后、低幅、低频、控量原则适度调整饭菜价格,缓解成本压力;成本上涨幅度超过学校和学生承受能力时,市有关部门要启动应急机制,进行必要的临时性补贴,保持高等学校生活秩序稳定。
  (三)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补贴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津政发〔2011〕28号)要求,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临时补贴或提高资助标准。
  (四)建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调整风险评估机制。各高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变动要在各项公益性政策落实到位前提下,进行成本测算和风险评估,学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启动学生食堂饭菜价格调整或临时性补贴措施,同时要做好相应宣传和监管工作,防止和控制学生食堂饭菜价格随意性上涨和"搭车乱涨价"等事情的发生。
  五、进一步明确学生食堂工作职责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做好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是市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市教委要协调有关方面,督促检查各高等学校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同时要细化规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要落实好国家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密切关注价格上涨时对高等学校学生生活的影响,适时启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补贴。市财政局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各项资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切实落实好对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大对学生食堂的监管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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