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等有关规定,落实好对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高等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生食堂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厨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安全技防等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餐厨垃圾处置费用,学生食堂公共区域水电费用,均由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合理承担学生食堂中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
  (四)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高等学校自办学生食堂如产生资金结余,结余资金要全额纳入高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高等学校引进社会餐饮企业从事学生食堂服务,在落实各项公益性政策的前提下,企业资金结余应不超过营业额的3%;如超过3%,则超过部分要纳入高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
  三、完善学生食堂运行机制
  (一)规范校内餐饮服务市场。提高高等学校自办学生食堂的比例,发挥高等学校自营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其保障能力不低于50%。在高等学校自办学生食堂保障能力达不到100%时,要引入优质大型餐饮企业提供服务,并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及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要建立完善并切实落实严格的高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引进专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学校及师生员工多方监管,专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体实施,贯穿采购、运输、加工、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实行高等学校食品安全督察制度,组建专业化的督察员队伍,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学区片餐饮食品安全联合互查制度。加强对学生食堂采购、运输、加工、销售全过程检查和指导,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三)强化对学生食堂运行监管。要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共同参与的原则,依托天津市教育科研信息化平台,建立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运行监测体系,对学生食堂价格水平、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要建立市高等学校学生生活指数调查和定期公开制度。
  (四)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和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集中采购。依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发挥天津市教育科研信息网的网络优势,搭建资源共享、公开、透明、高效及多方参与的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信息平台,即:天津市"农校对接"--高等学校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平台,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实现规模化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并建立可追溯源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