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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
学生食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学生食堂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方向,系统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为我市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公益性原则。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关系到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对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校园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坚持公益性是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和完善兼顾学生承受能力、财政支付能力、学校负担能力的学生食堂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机制,保证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且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有保障。
  2.成本合理分担原则。在受市场影响、学生食堂成本较大幅度增长时,首先要通过政策性措施化解成本压力。学生食堂成本要根据不同主体责任,由政府、高等学校、餐饮单位和学生共同分担。政府通过必要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措施保障对高等学校学生食堂成本进行结构性控制;高等学校通过落实各项公益性政策降低学生食堂成本;餐饮单位要通过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学生作为消费主体,承担相应成本。
  二、落实公益性政策
  (一)按照市物价局、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价商〔2007〕223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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