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自治区及各盟市行政学院的机构设置不变,旗县级行政学院的设置由各盟市党委、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总的要求是综合考虑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地域分布和办学状况等因素,盟市所在地的旗县级行政学校可并入盟市行政学院,其公务员培训任务由盟市行政学院承担;其他旗县级行政学校可作为盟市行政学院的分院。
(五) 按照《条例》规定,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行政学院与党校、社会主义学院合办的,应明确不同机构间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职务。
(六) 按照建设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有特色高水平行政学院的标准,科学谋划全区行政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条例》规定和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排,稳步推进行政学院(校)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集中力量办好自治区及盟市两级行政学院,深化盟市、旗县行政学院(校)办学体制改革,增强行政学院办学实力。在与党校、社会主义学院合办中,行政学院应注重体现行政学院培训功能和办学特色。
(七) 自治区行政学院要在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师资培训、开放办学、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各盟市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要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和综合条件评估办法,会同公务员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促进盟市行政学院提高公务员教育培训质量和办学水平。
(八)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按照管理与培训职能分开原则,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规划和学员调训工作,行政学院根据培训规划负责实施,承担学员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自治区公务员局作为公务员培训的主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教学方式方法,督促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整合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资源,实现全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深化教学培训改革,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九) 完善教学布局,推进教学培训改革与创新。各级行政学院要根据时代和形势发展要求,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务员队伍特点,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政府管理、依法行政作为培训的重点,构建具有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增强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的原则,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中心地位,正确处理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公仆意识教育和知识教育、能力教育的关系,着力提高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行政能力和公共行政管理水平。
(十) 加强学科体系建设。要加大对学科建设的投入,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政府经济管理、公共管理、文化管理和社会管理学科,以及行政法学、领导科学、应急管理等学科,继续加强基础学科建设,推动新兴学科和应用学科建设,努力形成结构合理、地方民族特色鲜明、体现行政学院发展方向的学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