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
(内政发〔2011〕140号 2011年12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8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3号)以及《内蒙古党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09〕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区行政学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学院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行政学院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 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行政学院在培养自治区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开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研究咨询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应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行政学院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行政学院的性质和定位,充分发挥行政学院的作用,积极推进行政学院改革与发展。
(二) 各级行政学院要抓住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利契机,不断完善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的办院体系,大力实施特色立院、质量兴院、人才强院的发展战略,以增强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充分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
(三)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区行政学院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各级行政学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及自治区党委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指示精神,不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教学培训质量,在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区行政学院在办学理念、体制机制、教学培训、科研咨询以及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等方面,还与《条例》要求存在差距。各级政府和行政学院要进一步增强办好行政学院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不断加强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二、完善办学体制和领导机制,推进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着力提高全区行政学院办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