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应遵循“自愿报名、审核公示”的原则。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评估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并于每年1月份将推荐目录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应及时将不良信息在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信用网站上公示,完善评估机构的诚信档案。
第六条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情况,出具指导性意见,引导被征收人选择信誉良好,资质、条件符合项目要求的评估机构。
第七条 负责征收的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评估机构推荐指导性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的修改定稿与房屋征收公告一并公布。
第八条 已承接多个项目且再承接新项目有困难的评估机构应及时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提出不再承接新项目的书面申请,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此情况列入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 根据厦门市房屋征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可选用简便的标准房指导公式计算住宅房屋补偿价,也可选择分户评估计算补偿价。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后,不得再用标准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结算。若政府要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标准房指导公式计算住宅房屋补偿价时,由被征收人从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中协商选定5家评估机构,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作为最终标准房市场评估价。
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未能选足5家评估机构的,不足的机构数由土地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从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中随机公开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屋(含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根据需要可以分别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中协商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