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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厦价房[2012]1号)


各区征收办、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75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确定工作,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附件: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推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实行年度考核准入制,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机构不予推荐。有意向参与下一年度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

  评估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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