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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水普办〔2011〕39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水利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2011〕1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请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水利普查档案在水利普查过程中的应用价值、在国家档案资源中的保存价值,充分认识做好水利普查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建立本地区的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制度,配备设施设备,确保水利普查有关文件材料的安全。

  二、请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按办法要求落实档案管理工作部门与人员,明确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将水利普查档案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计划和管理工作程序;将水利普查档案工作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及时做好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安全保管工作,确保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工作与水利普查业务工作同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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