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落实规划年度目标。各县(市、区)要认真抓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继续推进搬迁避让和勘查治理工作,完成《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年度任务。要确定今年重点防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勘查与治理。对治理难度大、自然条件不适宜居住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农村宅基地整理等工作,推进地质灾害移民。开展重点防治区、重点隐患地段地质灾害专项调查工作。
(五)抓好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建设用地项目经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工程项目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四、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树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小事的理念,以新思路、新举措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由被动防治向主动防治转变。建立和完善防灾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健全和完善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运行机制。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抓住《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实施的契机,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舆论宣传与科普宣传。特别是要深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居民点,宣传地质灾害监测、临灾自救互救、山区建房选址安全等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增强群众防灾意识,提高防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保障经费,推进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在各级财政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勘查、治理等工作需要。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同时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水利建设、公路建设、下山脱贫、新农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力量,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督,落实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政策制度,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警预报,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及时的调查、勘查、治理或避让。进一步强化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人的治理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对防治与预防的重点对象,各级政府要加强防灾领导、强化责任,各级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