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倡导绿色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鼓励生产者提供绿色、放心、满意的日常生活用品,营造生态宜居的生活环境。党政机关率先垂范,厉行节约,推行绿色采购制度。大力倡导节能减排、勤俭节约的低碳生活,引导城乡居民广泛使用清洁能源、节能型电器、节水型设备,更多的选择非机动车、公共交通出行。积极引导绿色消费,提倡健康节约的饮食文化,抵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和过度包装商品,逐步取消一次性日用品的使用,形成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社会新风尚。
(三十五)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扎实推进生态市、县(市、区)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单位、生态文明乡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在生态文化遗产丰富、保持较完整的区域,建设一批生态文化保护区。积极开发博物馆、科技馆、文化(艺术)馆等各类场馆和各类保护区、公园的生态文化传播功能,建设一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示范基地。
十三、加强生态山东建设的组织领导
(三十六)强化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生态山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生态山东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实施相关规划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生态山东建设立法、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团结动员各方力量为生态山东建设献计出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山东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落到实处。
(三十七)严格考核监督。依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建立健全生态山东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促进科学发展、加快生态山东建设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施分类考核。各市、县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生态山东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工作进展。生态山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通报生态山东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在生态山东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定期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生态山东建设阶段性工作任务的,要约谈相关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十八)加强社会协同。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听取生态山东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议事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环境质量情况。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作用,带动各行各业关注、支持和参与生态山东建设。要引导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构筑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生态山东建设的网络公共平台,建立部门与公众联动机制,倾听民声民意,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建设生态山东的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