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0〕31号)
为切实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协调发展,现就我市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
(一)福利企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按照实际缴纳额的50%给予补贴。
(二)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出25%部分,按照绍政发〔2009〕56号文件有关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福利企业奖励。
(三)享受上述补贴或奖励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残疾职工年收入必须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四)福利企业要稳定残疾人职工队伍,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成效显著的福利企业要给予表彰奖励。
(五)财政补贴或奖励福利企业所需资金,在各级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落实福利企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属于380/220Ⅴ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价格,按照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三)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价格,按照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标准执行。
(四)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
三、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政策,解决残疾职工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