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它加分项考核
1.省、市重点项目。当年每新增加省重点项目1项加2分,每新增加市重点项目1项加1分。
2.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加2分。
3.当年每引进1个世界500强企业项目加5分,每引进1个国内500强企业项目加3分,每引进1个中央直属企业项目加2分,计分不重复累计。
4.当年每获得1个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际知名品牌分别加1分。
5.研发(技术)中心当年获国家级认定1项加2分,省级认定1项加1分。
6.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加5分;100亿元(含100亿元)-150亿元加7分;150亿元以上(含150亿元)加9分。
以上以相关文件、证明、证书和统计部门数据等为依据。
四、考核程序
市基地办年初下达考核指标,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采取各产业聚集区初评、市基地办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一)初评
各聚集区依照本办法设置的考评指标进行初评,并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或出具相关凭据。
(二)综合评定
市基地办根据各聚集区初评情况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计分办法计算综合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出顺序,前三名为先进产业聚集区,报石家庄市产业基地和产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聚集区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先进产业聚集区
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先进产业聚集区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奖金分配由相关聚集区确定。
(二)先进个人
1.聚集区先进个人。奖金10万元,用于奖励未获奖聚集区有突出贡献的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
2.相关部门先进个人。奖金5万元,用于奖励市、县部门支持聚集区建设贡献突出的相关人员。奖励标准、范围和奖金兑现由市基地办负责确定和实施。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组织
市聚集区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领导工作,市基地办负责考核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
石家庄市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