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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管产业聚集区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其它加分项考核

  1.省、市重点项目。当年每新增加省重点项目1项加2分,每新增加市重点项目1项加1分。

  2.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加2分。

  3.当年每引进1个世界500强企业项目加5分,每引进1个国内500强企业项目加3分,每引进1个中央直属企业项目加2分,计分不重复累计。

  4.当年每获得1个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际知名品牌分别加1分。

  5.研发(技术)中心当年获国家级认定1项加2分,省级认定1项加1分。

  6.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加5分;100亿元(含100亿元)-150亿元加7分;150亿元以上(含150亿元)加9分。

  以上以相关文件、证明、证书和统计部门数据等为依据。

  四、考核程序

  市基地办年初下达考核指标,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采取各产业聚集区初评、市基地办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一)初评

  各聚集区依照本办法设置的考评指标进行初评,并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或出具相关凭据。

  (二)综合评定

  市基地办根据各聚集区初评情况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计分办法计算综合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出顺序,前三名为先进产业聚集区,报石家庄市产业基地和产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聚集区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先进产业聚集区

  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先进产业聚集区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奖金分配由相关聚集区确定。

  (二)先进个人

  1.聚集区先进个人。奖金10万元,用于奖励未获奖聚集区有突出贡献的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

  2.相关部门先进个人。奖金5万元,用于奖励市、县部门支持聚集区建设贡献突出的相关人员。奖励标准、范围和奖金兑现由市基地办负责确定和实施。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组织

  市聚集区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领导工作,市基地办负责考核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石家庄市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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