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1次有效环保投诉,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效果不理想;
(七)因环保问题被行政处罚2次以下。
第十条 重点排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
(一)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均在50%以上80%以下(不含80%),且废水排放一类污染物、重金属和氰化物超标大于3倍(不含3倍)小于10倍,或者二类污染物大于5倍(不含5倍)小于10倍,或者废气排放污染因子超标大于0.3倍(不含0.3倍)小于0.5倍;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联单转移制度,或者危险废物转移量与产生量严重不符,或出现1次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排污总量超出许可量的50%(不含50%)但不超过100%;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力不足或设施老化,不能满足稳定达标要求;
(五)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者擅自增设污染工序的,或者上年度存在3次未如实进行排污月申报的行为,或者存在3次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或者存在恶意阻挠、干扰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行为;
(六)受到2次有效环保投诉,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整改效果不理想;
(七)因环保问题受到3次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环保严管企业:
(一)废水或者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50%以下(不含50%),或者废水排放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0倍以上(不含10倍),废气排放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大于0.5倍(不含0.5倍),或者存在偷排行为且经物料衡算污泥产生量严重不足;
(二)出现2次以上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排放总量超过许可排放量100%以上(不含100%);
(四)污染防治设施严重老化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或者存在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五)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非原址扩大生产规模、增设污染工序的,或者存在3次以上未如实进行排污月申报的行为,或者存在3次以上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行为;
(六)受到3次以上有效环保投诉且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以上的;
(七)因环保问题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