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育林费在成交之日交纳。确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交纳的,经征收管理机关同意,可延期10日交纳。”
12.《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
删除第十七条:“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13.《
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埋压、圈占、挪用、损坏公共消火栓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30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4.《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5.《
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56号)
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修改为“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16.《
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号)
将第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性病检查,发现性病患者依法强制进行治疗。”
17.《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