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技孵化基金重点投资于院市合作项目、海内外创新团队项目、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佛山本地项目优先。佛山本地项目是指在佛山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开展的、符合佛山市产业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根据国家财政部、
科技部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佛山实际情况,“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
(五)对所申报的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申报项目的核心或必备的研发与生产技术,并具备研发和生产所必须的设备和人才队伍。
(六)若企业申报的项目已纳入佛山市领先产业培育发展规划范畴,且该项目对佛山市新兴产业的发展将起到重大推动和辐射作用的,企业的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
院市合作项目、海内外创新团队项目资助条件另行制订。
六、配套扶持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尚属新兴的行业,鉴于本基金乃佛山本地首只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科技中早期项目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社会资本对其认识不足、且基金具有投资风险较高、收益较低及投资周期长的特点,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需要政府的大力引导和扶持。因此,市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对创投企业的扶持政策,并参照国内其他省市做法,出台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以充分调动民间资本投资本基金的积极性。
(一)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协助,通过多种方式为基金管理公司发掘佛山本土适宜投资的项目资源提供便利,并在项目信息获得、项目调查过程中给予大力支持。
(二)市政府出资部分取得的投资收益,其中80%继续用于佛山本地海内外创新团队项目、院市合作项目,剩余投资收益于基金清算之日由市政府一次性收回。鼓励出资各方把投资收益投入本基金中滚动发展。本基金清算关闭后,市政府回收的投资收益应积极用于引导与扶持新的科技孵化类基金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