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具体日常事务的管理,不干涉基金管理公司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但可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评价,在必要时可做出除名决议。
4、市国资委指派下属公司作为市政府引导资金的出资代表,由其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包括:选择参与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过程,选择旁听投资项目的投资委员会决策过程等,保证合伙企业运作的规范、透明、清晰。
由合伙人大会执行监督管理职能。可组织或委派中介机构定期对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及绩效评价,审计及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提议撤换基金管理公司的依据之一。
5、基金严格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根据资金的不同投入方向建立健全的相对独立的财务记录系统,实施分账管理,准确把握投资结构,定期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同时,制定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6、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公司按本基金出资总额的2%/年收取管理费,以保证与基金相关的人事开支、办公设施费用、项目调查费用及其他日常运营。
(七)管理效率
基金管理公司秉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选用投资行业优秀人才,建立完善的项目投资、管理体系,以保障被投项目尤其是海内外创新团队项目、院市合作项目的资金及时、充分投入,并严格按照目标要求运用。
(八)投资的退出
在基金存续期内,出资人已缴纳的资金不得随意抽回。如到期未缴纳资金的,则已出资部分不得享受所获收益。同时,存续期内,如有投资收回收益,则按照行业惯例即时优先分配有限合伙人出资本金。存续期届满,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再延期,则对基金清算,按照合伙人协议预定的原则分配收益。
(九)激励与约束机制
基金在存续期间,须接受合伙人大会聘请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不善或损害基金其他合伙人的公共利益,将被合伙人大会除名。基金管理公司在妥善管理基金资产、力求资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按照协议约定享受基金增值收益的奖励。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基金损失,存续期满后各有限合伙人将按照法律规定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损失,剩余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方式优先收回,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支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