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优秀的海内外创新团队、中科院项目,尚未形成实施该项目的法律主体的,可由基金与成果持有人以适当方式(如股权投资)共同实施该项目,成果持有人以自有资本、成果作价投入。鼓励基金出资人或者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成果归属及使用权按约定实施,以加速成果转化。以无偿资助形式支持的项目,其成果产业化应在佛山区域内,本基金出资人可按具体约定享有优先投资权、成果使用权。
(四)本基金运作严格遵循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公布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所募资金用途仅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不得挪作企业间拆借、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投资、赞助、捐赠等。原则上,基金投资结构为:孵化期:成长期:成熟期=50%:25%:25%。该投资比例限定可通过合伙人大会决议调整。本基金I期的全部资金都投资在佛山本地项目,本基金II 期在佛山本地的投资额占比不低于本基金II期总规模的50%。
(五)基金投资周期为6年,前3年为投资期,后3年为退出期。另设2年延续期。如基金运营情况良好,可在基金存续期满前1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延续基金存续期若干年。
(六)运作管理
1、基金采取分期认缴、分次缴付的方式。基金I期第1期出资于基金发起时认缴、成立时缴付;第2期于基金成立后预定时间内认缴并缴付首次出资(出资比例按合伙人协议约定),2年内安排后续出资。按照股权私募基金行业惯例,基金一般成立三个月后即封闭募资,不再接纳新的合伙人。但考虑到本基金的特色,基金成立后预定时间内(最迟至2010年6月底),仍可视情况吸纳新的合伙人,预定资金募集期届满后原则上不接纳新的合伙人出资。期限届满后,如新合伙人愿意将其出资与基金某一期出资合并核算,并经合伙人大会同意,亦可将新合伙人出资并入该期出资一同核算。基金II期的设立和募集由管理公司和II期合伙人按照市场化管理运作方式开展。
2、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以市场化运作理念、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创投基金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和运作,承担无限责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汇报企业运营情况,保证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针对某些高科技行业,基金管理人可自行聘请行业专家担任项目评审顾问,参与项目的投资咨询。
成立专家顾问委员会。专家顾问委员会由市科技局、金融局、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中科院等部门或机构及外聘专家组成,其中,市科技局、金融局、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中科院代表为专家顾问委员会常委,其他成员在国家、省、市相关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海内外创新团队、院市合作项目,可实行单个项目资金封顶管理原则,由专家顾问委员会根据《佛山市科技基金专家顾问委员会工作规程》进行评审,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决策,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专家顾问委员会的决策执行资金投入和项目跟踪管理。对于特殊项目,如需投入资金超过既定的封顶金额,或对佛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但专家顾问委员会有保留意见的项目,经专家顾问委员会投票后报合伙人大会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