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孵化基金来源包括:
(一)政府引导资金。市政府出资1亿元直接投入科技孵化基金,引导、带动佛山市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本基金。
(二)专业创投或投资机构出资。选取资金募集、科技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创投或投资机构(各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作为本基金的发起人,以有利于本地民间资本的吸纳与高科技项目的投资管理。
(三)社会资本。在政府扶持与专业投资企业的带动下,吸收本地及海内外社会资本不少于1.9亿元,基金总规模达3亿元以上。
(四)中科院自有资金。中科院自有资金可作为基金共同发起人参与基金设立,也可以在基金中按协议约定专户管理。
(五)区级财政资金。各区级政府可安排资金作为基金共同发起人参与基金设立。资金可专项用于股权投资或扶持院市合作项目,或在协议中另行约定。
(六)其他来源。国家和省相关经费资助、政府投资退出回收资金;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接受海内外捐赠。
三、基金用途
科技孵化基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我市重点引进、培育的科技创新团队、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及团队所持有的实验室成果、专利、样品(样机)产品化的项目(以下简称为“海内外创新团队项目”)。
(二)用于支持院市合作工作的开展。包括中科院佛山中心启动运行补贴;专业中心启动建设补贴;中科院佛山市重大合作项目经费补助;有关平台建设及推动院市合作的各项重点工作(以下统称为“院市合作项目”)。
(三)用于有望形成新兴产业或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并已基本完成成果转化的产业化初期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总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四、基金管理
(一)佛山市科技孵化基金采取目前国际和国内通行的私募股权基金模式运作,即所有投资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该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组建。委托管理协议及合伙企业协议另行制定。
具体而言,有限合伙人认缴科技孵化基金出资,并以全部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按约定认缴科技孵化基金出资,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各合伙人共同讨论通过合伙企业协议,约定各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大会对关涉全体合伙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对基金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决议,对基金重大经营事项进行监督。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该普通合伙人为受基金委托运营管理基金资产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场化理念运作,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或干涉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可通过法定方式对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