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引导区范围内经营的餐饮店,由各区、县级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有条件改造成饮食一条街的,由区、县级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改造,并纳入区、县级市商业网点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经营者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需要办理消防、餐饮、环保、道路运输等行政许可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办理。
(一)消防前置许可规定。
下列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且该场所经消防安全检查同意方可开业或投入使用: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歌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3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酒店)。
3.集贸市场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
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物,应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餐饮服务许可规定。
小型餐饮业经营场所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1.对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经营单位免去预防性卫生学关于场地面积的评价。
2.仅制售凉茶、甜品、炖品、冷热饮品、粥、粉、面单一品种的小食店,生产部门面积不小于全部生产经营场所1/3;全部使用一次性食具或交付专业集中消毒食具的,可不设专用的食具洗消间,但应设有工用具洗涤区域,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本店为使用一次性食具餐厅”或“食具交付专业集中消毒餐饮单位”。
3.固定专用洗涤水池最少为3个,容积不小于50厘米×50厘米×40厘米(长×宽×高),池高离地面不低于85厘米。
4.经营中式快餐的小型餐厅应设置配餐间;具有良好卫生防护条件的,可不设预进间,但应设洗手消毒设施。
(三)环保前置许可规定。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对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凡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