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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无产权证或产权来源不明的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规定。

  使用由市、区(县级市)政府审批或投资建设,但未完善用地、产权手续的物业从事经营的,提供政府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

  (二)不符合规划核定使用功能的城区物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规定。

  1.使用房产证未标注使用性质但能证明为非住宅性质或标注为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从事经营的,提交房产证。

  2.使用临街一楼的住宅从事经营的,除本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的情形外,经营者须提交该房屋所有权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同意其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之内的其他业主。“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是指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且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3.使用除临街一楼以外的住宅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提供经房屋所有权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1)“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条件,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2)申请人需要向利害关系人征询意见的,有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提供协助,并在申请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提交有关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三)集体土地上的物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规定。

  1.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月2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市政府令第30号修正),需要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2.使用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的集体土地上的物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须提交该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

  3.使用集体土地上的物业从事生产经营,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开业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的,提供村委会或镇国土所的有关证明文件;村委会已撤销改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村委会改由经济联合社管理的,由经济联合社出具证明文件。

  4.利用集体土地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提供村委会或镇国土所的有关证明文件;村委会已撤销改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村委会已撤销改由经济联合社管理的,由经济联合社出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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