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主要污染物减排是“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二氧化硫减排进展比较顺利,已基本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但化学需氧量减排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顺利实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年度任务
据省减排办核定,2009年我市排放化学需氧量58904吨,比2005年下降12.55%,与“十一五”15.1%的目标仍有2.55%的差距,相当于净削减化学需氧量 1717吨,再加上8053吨的增量(以GDP增长12%、新增城镇人口4.5万人预测),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任务为9770吨。
(二)各县(市、区)任务
按各县(市、区)经济、人口变化情况预测结果,并结合前四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适当留出相应安全空间,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分配如下:
1.市本级:以2005年为基数,完成2010年增量及2.6%净削减量,共需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2000吨以上。
2.绍兴县:以2005年为基数,完成2010年增量及2.6%净削减量,并还清前四年部分欠账,需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7000吨以上。
3.诸暨市:根据2010年增量并结合实际减排情况,需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500吨。
4.上虞市:根据2010年增量并结合实际减排情况,需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800吨。
5.嵊州市:根据2010年增量并结合实际减排情况,需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350吨。
6.新昌县:根据2010年增量并结合实际减排情况,需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350吨。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绍兴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标准的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将化学需氧量出水标准调整为100mg/L(原过渡期执行120mg/L标准),按日均处理水量70万吨计算,新增化学需氧量减排量5000吨以上。将上虞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出水标准调整为120mg/L,按日均处理水量7万吨计算,新增化学需氧量减排量500吨以上。
(二)实施落后过剩产能淘汰工程。按照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市区、绍兴县印染行业未经审批的过剩产能和落后设备进行关停淘汰,力争实现绍兴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水量下降7万吨左右,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3100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