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资源统筹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0〕66号)
为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的战略引导、综合调控和资源配置作用,有序推进绍兴中心城市可持续发展,合理进行城市空间布局,避免规划重复和交叉编制,规范规划编制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资源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在《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实现规划成果整合、信息资源共享、经费合理利用的目标,努力形成绍兴中心城市城乡规划资源整合共享新格局。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绍兴中心城市内涉及空间布局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和各类专项规划等,重点是城市设计和各类专项规划。
三、工作内容
(一)编制任务申报
规划编制任务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有针对性地制订。每年度规划编制任务由各职能部门在上年度末上报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管委办),市规管委办与市财政局协调后,提出当年度绍兴市各类规划编制计划,经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管委)审定后由各编制主体实施,并作为相关部门当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编制主体
各类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原则上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也可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管委会、部门和单位联合编制。
建设、建管、国土、交通、环保、教育、人防、旅游、电力、水务、燃气等涉及空间布局的各类专项规划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专项规划可由相关部门联合编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三)编制经费来源
凡列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在确定年度计划同时明确规划编制的经费来源,通常有以下三个渠道:1.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2.由牵头编制单位自筹资金;3.项目经费中列支。
经审定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项目,编制经费应列入各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四)规划审查
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规划评审会或论证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市规管委办,经市规管委审议通过后,根据《
城乡规划法》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