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大力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也可以通过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等形式,对不适合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3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建有特殊教育学校,市要建设综合特殊教育学校,并逐步设置职业高中教育内容,市要创造条件,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加强残疾人学前教育工作。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医教结合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
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教师等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需要,创造条件在其他师范类高校中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专业,为我市特殊教育提供素质优良的教师资源。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
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的劳务所得按照相关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市、县、乡(街道)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增强服务能力,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逐步脱贫。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纳入扶贫开发体系中予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残疾人服务社的作用,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扶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整村推进、产业扶贫、移民扶贫、教育扶贫、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和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扶贫项目中,要优先安排和带动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