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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68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绍兴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试行)》和《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配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绍兴建城2500年系列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安排
  (一)开展户外广告整治试点。把第六届世界合唱比赛期间需要广告宣传的区域分期作为试点区开展整治,根据《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试点区整治规划方案,通过拆除、保留、整容及增设等方式,使试点区的环境景观有较大的改观,为面上整治工作积累经验。在完成城市广场、情缘龙山两试点区的基础上,开展解放路、胜利路、中兴路、人民路、二环北路、城南大道等六条重点路段试点,要求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
  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管辖区域内户外广告整治,要求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
  (二)开展面上户外广告整治。对重点路段、重要节点和重点对象进行整治,对未经规划、工商等部门批准而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清理,建立并运行市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工作方法
  (一)户外商业广告
  1.对未经规划、工商等部门审批同意而擅自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拆除。
  2.对已经规划、工商等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若符合《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由整治办作出保留、拍卖等处理决定,其中未经公开出让的商业广告由市广告办组织公开出让;若虽不符合规划但尚可整改的,由整治办督促整改,对广告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的,以货币形式给予一定奖励;若不符合规划又无法整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广告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以货币形式给予一定补偿,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3.对原政府部门(包括其下属单位,下同)已出租的商业广告,符合《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由市广告办统一组织公开出让,可以允许继续使用一定时间作为过渡准备期,最长期限不超过半年,该商业广告的经营合同关系由原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不符合规划的,由原设置部门负责拆除,拒不拆除的,报请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和规范协调小组同意后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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