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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镜湖新区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镜湖新区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0〕71号)


  2010年是镜湖新区核心区块出形象的关键一年,镜湖新区内投资项目建设,事关绍兴大城市建设进程,事关“三年建设计划”的完成和“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推动镜湖新区内投资项目建设进程,确保早出形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镜湖新区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细化落地计划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把建设项目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中心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按照“紧前不靠后”的原则,制订好项目的落地计划,计划要有明确的开工时间和本年度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一步细化明确每月的工作进度。每月的工作进度计划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制订后,在每月底前报镜湖新区管委会汇总。
  二、明确责任,配齐配强力量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配齐配强专门的工作力量,将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限时定责,增强执行力;各相关项目审批、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发展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确定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主动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上门服务。各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项目审批、管理部门要将项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的名单及时报镜湖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保障,提供良好环境
  各相关项目审批、管理部门要从绍兴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构建和完善项目推进机制,积极实施并联审批,开通项目“绿色通道”,营造良好的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环境,全力支持工程建设,在项目立项、土地保障、征地拆迁、资金支持、电力供应、招投标环节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四、加强协调,加快建设进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分层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并向主管部门反映,一般问题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先由镜湖新区管委会及时牵头协调,难以解决的,由镜湖新区管委会提交市政府协调解决。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底前将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报镜湖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经梳理、协调后,在每月5日前将镜湖新区内所有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及时协调解决。对涉及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急迫问题,由镜湖新区管委会提出,市政府即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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