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脱硫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72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制订的《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脱硫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脱硫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为切实推进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脱硫减排改造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7〕4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烟气脱硫减排改造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0〕29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市区燃煤热电企业脱硫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通过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办法解决。
二、补助对象
在绍兴市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照章纳税、会计制度健全和财务管理规范的燃煤热电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列入市区燃煤热电企业烟气脱硫减排改造计划,并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完成。
(二)项目必须实行单独设账、规范核算。
(三)对已获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给予补助。
四、补助标准
(一)对市区燃煤热电企业脱硫减排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仅包括脱硫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安装投入)的70%给予补助,其中市、区财政各承担30%和40%。
(二)财政补助最高标准:130吨热电锅炉补助700万元/台,75吨热电锅炉补助440万元/台,65吨热电锅炉补助380万元/台,45吨热电锅炉补助320万元/台,35吨热电锅炉补助260万元/台。
五、申报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申请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补助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