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是有效控制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我市已连续六年实现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个“零增长”,但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仍居高位,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基层基础建设和平安绍兴创建,确保全市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确保亿元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三、工作重点
(一)突出贯彻《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条主线。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加强宣传,将《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细化、深化、具体化,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出台配套相关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突出预防为主,着力抓好事故防范
1.开展重点时期安全监管。今年要特别围绕“上海世博会”、“绍兴建城2500年庆典”、“第六届世界合唱比赛”和“平安绍兴”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殊时段和重要节日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早研究、早部署,及时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重点时期的事故防范工作。
2.开展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与矿山、建设工程、机械制造和纺织印染等六大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突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家庭作坊、居住出租房、“三合一”企业、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及区域性危化品、烟花爆竹重大隐患,全面深入开展排查治理。
3.开展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建立完善隐患治理数据库,抓好建档登记,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逐级实行挂牌督办。尤其是对市政府公布挂牌的9家工矿商贸企业隐患单位、22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7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加强督办力度,确保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三)突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行政问责制度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继续推进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做好辖区内企业的摸排和登记建档、分类管理工作,按照“巩固A类、提高B类、重点整治C类、压缩淘汰D类”的原则,引导企业落实责任,提高管理水平。二是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企业自查、乡镇(街道)普查、部门抽查、政府督查”的巡回检查制度,明确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责任,落实企业自身监管责任。三是严格奖惩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制度,将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曝光,建立与规范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真正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评优评先、项目审批、资金扶持进行直接挂钩。
2.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加大各级领导干部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为抓手,严格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行政问责,因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3.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安委办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指导管理的职责,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