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应急处置
5.2.2.1 应急启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接到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的信息后,迅速赶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响应条件:接到手机短信、电话通知或本地震感强烈;
(3)指挥部地点:市人民政府;
(4)指挥部备用地点:大同军分区作战指挥部;
(5)指挥部室外地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点;
(6)时限要求: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赴灾区现场指挥部地点除外)。
5.2.2.2 应急决策与行动
(1)市地震局、有关部门、灾区县级人民政府进行震情、灾情汇报。
(2)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灾区气象、地质影响情况汇报。
(3)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
(4)派出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赶赴现场。
(5)指挥调度抢险救灾资源:
①派出人员抢救第一梯队,携带救援设备即刻赶赴灾区;
②派出医疗救护第一梯队,随队调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
③组织并派出重点工程抢险队伍;
④组织并派出次生灾害防控、处置队伍;
⑤调拨救援物资。
(6)组织部署灾民转移和安置,紧急处置伤亡人员和灾区卫生防疫,向灾区发慰问电。
(7)视灾情向省人民政府、国内外提出紧急救助呼吁,并接收、安排国内外救援队伍和物资;国际、省外救援力量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配,相关主管部门对口接洽、配合;志愿者由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共同负责调配;省内各市救援力量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调用。
(8)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采取特别管制、限制措施;地震应急期分为抢险救援、灾民紧急转移安置两个阶段。
(9)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开展地震应急宣传。
(10)协调国内外地震考察、新闻采访等有关事宜。
5.2.3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或灾区应急进展,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适时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5.2.4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遭受损失的情况,对地震灾害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援助;责成同级民政、建设、地震、国土等部门制订和落实灾民过渡性安置方案;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参加应急工作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清理、修复、归还因地震救灾需要而紧急调集、征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和物资,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2.5 响应调查与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地震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参加地震应急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应认真总结抗震救灾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县区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
5.3 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6 应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