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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五)统一组织结算
  市、区卫生局分别负责市直、越城区所有实施机构的药品统一结算管理。建立药品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的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实施机构应根据药品验收相关证明和药品配送商出具的正规发票,在60日内与药品配送企业结算和支付药款。实施初期其他治疗必需药物结算方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市、区财政采取每月预拨的方式及时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药品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由市、区财政局核实后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和机构的正常运转。
  (六)统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鼓励基本药物优先使用。
  以上实施内容如省另有规定,按省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于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办公室承担市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越城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越城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及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实施机构要切实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精心准备,确保顺利实施。
  (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根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9〕247号)要求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市、区财政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原则上按“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给予合理补偿;对建设发展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补助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市直各开发区(新区)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继续给予必要的投入。
  (三)落实人员编制。根据《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浙编办〔2009〕19号)和《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浙编办〔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会公益类卫生事业单位,市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万户籍人口城市11名、农村15名标准配备,流动人口按登记发证人数的50%以内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按规划设床位的中心按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越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由越城区有关部门参照上述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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