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86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绍兴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绍政发〔2010〕36号)精神,现就绍兴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机构
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下辖的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二、实施时间
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实施内容
(一)明确基本药物目录范围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卫生部令第69号)和《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浙卫发〔2009〕293号)及以后调整的增补药物目录。
(二)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实施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为补充,一般不得使用其他药物。在实施初期可使用现有库存药品。在过渡和完善期间可适当使用的其他治疗必需药物按省规定执行。
(三)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为切实解决医药卫生运行机制中“以药养医”问题,实施机构对所有药品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暂不实行);对现有库存的药品自实施之日起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因特别情况准许使用的其他药品也实行零差率销售。实施机构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四)统一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和集中配送
市、区卫生局分别负责市直、越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中心根据《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规定,遴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内的药品,并分别报市、区卫生局审定。各中心统一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药品,并选择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中标产品。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及中药饮片暂按原方式采购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