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一集中配送。实施机构应按照《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选择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基本药物及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中标产品。
(五)统一组织结算。由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药品结算制度,明确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可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建立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药品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财政部门经核定后应及时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
(六)统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鼓励基本药物优先使用。
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制度的全面实施。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全市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工作,并下设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承担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组织。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发改部门要牵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涉及的具体配套政策,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举办的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零差率制度;规范处方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财政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财政补偿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安排好经费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人事部门要按照省定标准做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和政策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报销政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市直开发区(新区)要对市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继续给予必要的投入,指导所属各镇(街道)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根据工作职责,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完善政策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政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原则上按“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建设发展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补助和日常运转经费,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会公益类卫生事业单位性质,按“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重新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数,并同步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