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绍政发〔2010〕3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绍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09〕102号),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省卫生厅等9部门《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卫发〔2009〕260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2010年,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暂不实行)。其中首批为绍兴县、新昌县,于2010年2月25日起率先实施;第二批为其他各县(市、区)及市直,于2010年7月1日起同步实施。鼓励其他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到2011年底,初步建立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管理规范、运转有效、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质。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群众基本药物需求和安全,减轻医药费用个人负担。坚持统筹兼顾,制度实施与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制度实施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及其下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三、实施内容
(一)统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纳入实施范围的所有实施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为补充,一般不得使用其他药品。在实施初期确因特殊情况可适当使用的其他必需药物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统一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在实施机构的所有药品均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暂不实行);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三)统一网上集中采购。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精神及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计划生育药具、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外,统一实行省级网上集中采购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