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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清水工程新三年(2010―2012年)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清水工程新三年(2010-2012年)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清水工程新三年(2010-2012年)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绍兴市清水工程新三年(2010-2012年)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确保绍兴市清水工程顺利推进、取得实效,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清水工程新三年(2010?2012年)实施计划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87号)精神,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绍兴县、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和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按照任务分解、包干落实、择优评奖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
  (一)年度分解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分70分。
  1.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责任单位可参加评奖,没有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责任单位不参加评奖;
  2.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得基本分70分;
  3.超额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按超过工作占计划任务的比例加分,加分上限为5分。
  (二)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基本分10分。
  1.实施项目有计划、有措施,工程有规划、设计并经评审的,得4分;
  2.项目实施规范,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质量监督的,得3分;
  3.项目实施单位有相应资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及以上,没有发生投诉事件的,得3分。
  (三)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情况,基本分20分。
  1.组织机构健全,分管领导明确,联系人落实的,得3分;
  2.责任单位将清水工程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得4分;
  3.及时做好计划、总结报送工作的,得3分;
  4.做好信息及工作动态报送的,得 3分;
  5.出台相关资金筹措政策,落实建设和管理资金的,得3分;
  6.建设及管理档案资料齐全的,得2分;
  7.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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