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超额完成计划指标奖励标准:
1.超额完成计划指标5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10万元;
2.超额完成计划指标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表彰:
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对新增贷款前三名的金融机构进行表彰,市政府将授予“支持抚顺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机构主要负责人将被推荐为年度“抚顺市劳动模范”,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向其上级行(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其他有关部门奖励标准:
全市新增贷款超过100亿元,将对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规模适度增长做出贡献的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抚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组成,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统计口径计算相应指标,填报奖励资金考评表,于下一年年初报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抚顺银监分局和抚顺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根据金融机构按月上报的信贷投放情况对新增贷款额度、贷款增速进行审核,并汇总全市新增贷款排名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同时,银监分局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质量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由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和市银监分局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发布信贷投放信息,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奖励情况。
第十六条 由市财政局向审核通过的金融机构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