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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2012年度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附件2:
  抚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增强金融在支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效的推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的合理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各项货币信贷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扩大信贷规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地方预算中安排,奖励办法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此办法奖励范围为我市下列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抚顺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抚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分行、中国银行抚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抚顺分行、交通银行抚顺分行、中信银行抚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抚顺市分行、抚顺银行、锦州银行新宾支行、锦州银行清原支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抚顺办事处、沈抚农村商业银行、沈东村镇银行、启运村镇银行、银通村镇银行、丰源村镇银行、清原村镇银行和启通村镇银行。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按新增贷款额度奖励标准:

  1.全年新增贷款5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5万元;

  2.全年新增贷款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10万元;


  3.全年新增贷款2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20万元;

  4.全年新增贷款3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按贷款增速奖励标准:

  1.全年贷款增幅超过26%的金融机构,奖励2万元;

  2.全年贷款增幅超过30%的金融机构,奖励3万元;

  3.全年贷款增幅超过40%的金融机构,奖励5万元。

  第七条 按存贷比奖励标准:

  1.存贷比达到60%的金融机构,奖励3万元;

  2.存贷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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