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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试点行业协会(商会)的选定。凡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正常有序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作为承接对象,重点是“5+3”产业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承接职能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具备与承接职能相适应的场所、人员、资金等条件,优先选择组织健全、制度规范、工作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社会影响力大的行业协会(商会)。具体承接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由转移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选择确定。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明确转移的职能。转移职能的试点部门要认真梳理本部门行政职能,把适宜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1.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运行分析;
  2.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与修订;
  3.参与起草地方行业政策、行业规范、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组织推进各类政策和标准的实施;
  4.对特种、限制行业新增产能审批提出能源评估、节能审查意见,对落后产能淘汰提出淘汰目录;
  5.参与确定、培育市重点骨干企业;
  6.参与市名牌产品现场评审;
  7.行业人才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8.组织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教育培训工作,参与行业人才选拔推荐和引进工作;
  9.参与行业相关系列初级专业资格评审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
  10.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家评审;
  11.协助参与行业内环保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与审验;
  12.科技计划项目主动设计服务;
  13.组织承办招商推介、展览展销活动;
  14.参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
  15.组织或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发起和应诉,建立行业国际贸易预警机制;
  16.依法可以授权、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其他适宜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行政职能。
  (二)制定实施试点方案。转移职能的试点政府部门要制定转移职能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能转移的内容、方式、对象和配套措施;承接职能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要制定承接职能的工作方案,明确承接职能的目标和措施。
  (三)创新职能转移方式。转移职能的试点政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创新职能转移方式,采取多种形式转移政府职能,可采取委托、授权方式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也可采取设立工作站、购买服务等方式转移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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