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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试点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试点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0〕91号)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能力建设,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场治理与监管、经济管理与调节、行业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管理领域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政策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性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绍政办发〔2009〕140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3年改革试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一批政府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协会关系,基本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授权与合作”的新型关系;进一步完善协会(商会)功能,培育扶持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行业协会(商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转移,规范运作的原则。政府有关职能的转移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把政府部分职能按不同性质以委托、授权或购买服务等形式转移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完善保障措施,确保转移职能规范运作。
  2.坚持能放则放,优化服务的原则。凡是适宜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尽可能转移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同时,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不得增加服务对象的负担。
  3.坚持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突出重点,抓好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改革试点,又要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确保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的改革有序推进。
  二、试点单位的选定
  试点单位包括转移职能的试点政府部门和承接职能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
  (一)试点政府部门的选定。转移职能的试点政府部门分批进行。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作为市级部门职能转移第一批试点单位。未列入试点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把本部门适宜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政府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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