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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


  建立学校资金年度预算和财政性资金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学校资金年度预算要报送省教育厅备案。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要将接受财政性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同时报送总体收支情况,接受教育经费监测。

  严禁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的举办者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公开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

  29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省教育厅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民办高校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年检结论的重要依据。根据实际情况,交由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进行专项审计。省教育、财政、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密切合作,督促民办高校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公开透明、运营规范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防止抽逃、挪用和转移学校资产。捐资举办的学校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要逐步建立总会计师制度。

  30实行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制度。建立非营利性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审批制度,将财政性资金分项存入专款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加强民办高校采购活动监管。民办高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要依法纳入政府采购,逐步建立完善民办高校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和运行机制。同时,对通过政府采购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31建立办学风险防范机制。省教育厅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学校办学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各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每年按学费收入的1%提取风险保证金,统一存入省教育厅指定的银行账户。风险保证金归学校所有,主要用于学校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支付其他应急费用。

  九、明确部门职责

  32明确省级相关部门职责。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民办高等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审核、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审批民办高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高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违规收费、退费行为。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民办高校的治安保卫工作,会同教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非法招生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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