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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

  24保障学生权利。民办高校统招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升学、就业、创业、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档案管理、评奖评优、伙食补贴、公务员招考、“大学生村官”选拔、“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招聘、“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学校自行招收的非统招生,由学校发放学习通知书,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证书的类型和办法,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切实保障学生的知情权。

  25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民办高校一线专职辅导员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要配备1名班主任。加强辅导员工作研究,加大辅导员培训力度,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和辅导员岗位津贴与公办高校享受同等待遇。

  26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学生法制和安全教育,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八、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

  27依法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高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校舍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学校出资人将所拥有的土地、房屋过户到学校名下时,要不高于原值。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教育用途,不得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民办高校出资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将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资产经有关部门验资确认后过户到学校法人名下。资产过户实行账面原值过户,对资产过户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28严格会计制度。民办高校要对出资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以及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分类记入相关资产账户,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实行分类会计核算。捐资举办的学校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适用公办高校会计制度;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在有关部门制定专门会计制度前,参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学校按规模大小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收费使用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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