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完善退出机制。学校终止办学,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按投入额度取得补偿后,其余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举办者、出资者变更,原始出资额须按原值计算。营利性学校的剩余资产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处理。
四、强化教学管理
15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立教学评价体系,指导、监督民办高校加强教学管理。支持建设一批特色专业,结合市场需求探索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引导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16推进招生制度改革。民办高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支持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本科高校扩大招生自主权;有条件的民办高职院校实施注册入学。年度新增招生计划向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高校倾斜。
17扩大办学自主权。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开设课程、确定教学方式。民办高校在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上,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高校申请学位授予权。鼓励民办高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鼓励开展科学研究
18鼓励民办高校开展科学研究。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科研课题立项、课题申请、招标、评审、科研成果评审与转化、财政拨付科研经费等方面与公办高校享有同等权利。鼓励民办高校根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成立科学研究机构。支持民办高校积极开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民办教育研究等。
19鼓励民办高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鼓励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科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以多种形式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政府在科研合作等方面给予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