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
(陕政发〔2011〕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制度健全、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民办高等教育体系,使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保持在全国的优势地位,成为建设教育强省的重要力量,现就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加大支持力度
1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办教育的认识。民办教育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为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提供多样化教育选择、创新教育管理体制、增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效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急需的应用型人才,是我省改革开放的标志性成果之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办教育的认识,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巩固和提升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在全国的优势地位。
2支持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共同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创造性地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切实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法律地位,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给予与公办高校同等支持力度,推动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3加大统筹规划与综合协调力度。把民办高等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建立省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税务、工商、广电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服务监管和综合执法,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各设区市政府要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组织落实相关政策。
4设立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设立3亿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民办高等教育公共服务和信息平台建设、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改革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为民办高等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