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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教育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教育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促进教育发展配套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绍兴市促进教育发展配套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遵循保障公办学校正常发展,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思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教育经费法定增长及国家、省、市出台政策的落实,按照《预算法》、《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7〕1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8〕70号)、《绍兴市本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绍政发〔2007〕48号)等精神,特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加快发展学前教育
  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逐年增长。
  (一)提高幼儿教师素质。全面实施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幼儿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8学时,市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安排市区幼儿教师培训经费。
  (二)推进托幼园所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750万元左右的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用于市区托幼园所新建、扩建、改建等的补助,并实行滚存使用。
  (三)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各类幼儿园应逐步提高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市财政逐步提高市区合格幼儿园在职非公办教师人均补助标准,其中2010年为7000元,2011年为8500元,2012年为1万元。
  二、全面保障义务教育
  按照《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规定,保证教育投入“两个提高、三个增长”,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畴,合理安排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全额保障教师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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