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为载体,建立乡镇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公开中央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在基层落实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征地补偿、涉农补贴、救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名称和完成任务时限。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名称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各县(市、区)于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10%以上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任务。
(二)进驻单位。民政办、计划生育服务站、劳动保障事务所、国土资源管理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派出所等单位要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并落实人员到办事窗口办公,集中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附后)。
(三)建设标准。集中办事大厅要求设在靠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区,场地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要规定办理时限,明确集中办公时间,并向社会公示。各有关单位要落实专门办理人员,而且办事人员业务要精、素质要高,窗口办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同时,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四)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建立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成立推进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落实解决好建设经费、办公场地、网络设施、项目进驻和窗口工作人员等问题。
(五)加强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切实推进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并把推进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工作作为2010年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市政府也将这项工作列入专项督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确保任务完成。
附件:河池市纳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池市纳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一、劳动保障事务所
1.机关事业单位遗属抚养对象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