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移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承接业务后的跟踪管理。建立不少于每月一次的巡查制度和项目经理签到制度。县发展改革局、移民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巡查;市发展改革委、移民局将定期公布移民工程项目中标施工企业和所实施项目的质量、进度等信息,对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恶意低价中标后拖延工期,提出无理要求、侵害国家利益、信誉差的施工企业及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清除出场。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成立专门的项目督查组,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的进展情况、施工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进行监督,实行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定期督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加强全程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应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移民工程项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完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管理、生产安全、廉政建设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领导力量不到位、机构不健全、制度不明确、责任不落实,造成移民工程延误或影响工程实施的。
(二)违反
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特别是造成资金流失、浪费的。
(五)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擅自提高或降低项目建设标准、等级和增减规模,造成项目超标、拖欠资金和工程质量低劣的。
(七)擅自改变项目资金投向、施工地点和项目使用功能的。
(八)各级各部门因不履行职责,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
(九)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直接造成建设工程出现问题特别是“豆腐渣工程”的。
(十)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