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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移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承接业务后的跟踪管理。建立不少于每月一次的巡查制度和项目经理签到制度。县发展改革局、移民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巡查;市发展改革委、移民局将定期公布移民工程项目中标施工企业和所实施项目的质量、进度等信息,对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恶意低价中标后拖延工期,提出无理要求、侵害国家利益、信誉差的施工企业及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清除出场。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成立专门的项目督查组,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的进展情况、施工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进行监督,实行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定期督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加强全程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应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移民工程项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完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管理、生产安全、廉政建设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领导力量不到位、机构不健全、制度不明确、责任不落实,造成移民工程延误或影响工程实施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特别是造成资金流失、浪费的。

  (五)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擅自提高或降低项目建设标准、等级和增减规模,造成项目超标、拖欠资金和工程质量低劣的。

  (七)擅自改变项目资金投向、施工地点和项目使用功能的。

  (八)各级各部门因不履行职责,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

  (九)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直接造成建设工程出现问题特别是“豆腐渣工程”的。

  (十)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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