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设过程中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移交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督、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均应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移民局负责移民工程项目规划实施工作总协调和重大事项的调处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自治区安排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指导、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资金监管等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二)县发展改革局、移民局承担县域内移民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规划、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相关项目实施和县级验收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参与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项目的评审、招标投标及竣工验收工作。
(五)审计部门负责检查审核项目工程造价是否合理,各类项目报告、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等反映项目建设和管理状况的资料是否真实和公允,是否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等,确保项目的决算、竣工审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六)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文化广播影视、扶贫、民政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对应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投资的库区项目。
(七)其他协作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项目业主做好本乡(镇)内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调整、经果林木及青苗补偿、地面物拆迁协调与施工环境保障等相关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同时积极组织项目区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九)包村帮扶的市直、中直、区直和县直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要做到人员、责任到位,以实际行动参与移民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各移民乡(镇)和行政村对批准的年度计划和预算、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