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投资在200万元以下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项目工程应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条 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招标投标方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或任何形式干扰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企业依法取得移民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或直接发包建设工程交易申请批准)后15天内,到县移民局办理该项目管理备案登记。各县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将招投标报告及结果和开工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移民局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小、点多面广、结构简单、技术要求不高的改土造田、屯级路和人畜饮水等项目,优先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组织实施,县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与县移民局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报监手续,对建设资金、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进行严格管理并按规范进行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合同,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同时抓好工程工期、生产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工作;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监理合同,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对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进行控制,对项目建设合同、信息、生产安全等进行管理,并参与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投标前选择监理单位介入工程建设。可委托咨询机构(监理方)实行监理,由监理方、业主和乡(镇)政府,依法、依规、依照工程建设程序,对所辖乡(镇)移民工程建设过程各环节的进度、质量、投资等进行指导、检查、监督、服务,并参与必要的建设过程,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对于相对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代表联合组成项目管理组,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县项目咨询机构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组开展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