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年度项目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局和移民局共同编制,并商同级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于8月底前将下年度项目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移民局审查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移民局。
第六条 移民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或使用功能,切实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如确需调整变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县发展改革、移民部门按照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超概算部分投资由各县自行解决。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移民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实施,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对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简化建设管理程序,单项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单项投资规模特别大的项目可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试行项目代建制等管理方式。
第八条 实行参与移民工程项目业务备案制。对具备相应资质参与移民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和洽谈交易承接工程业务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企业,均须事先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 移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投标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单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由市发展改革委、移民局组织编制招标投标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业主单位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二)单项投资在100-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由县发展改革局、移民局组织编制招标投标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移民局同意后由业主单位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单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各县视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办法选择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